房屋自住條件: 1. 房屋無出租使用。 2. 供本人、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。 3. 本人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。 4. 本人、配偶或直系親屬須於該戶辦竣戶籍登記。 房屋稅自住用稅率為1.2% 持有新北市非自住住家用房屋之多屋族,按其持有房屋數量,採差別稅率課徵房屋稅, 1戶者為1.5% 2戶者,每戶均為2.4% 3戶以上者,每戶均為3.6% (公有房屋、勞工宿舍、公立學校BOT宿舍、社會住宅、租賃專法包租代管、公同共有、繼承取得分別共有及起造人起課2年內空置之待銷售房屋,因非屬囤房性質,不論持有戶數稅率均為1.5%)